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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压块掺入废渣量高达43% 检察机关斩断黑色产业链

2023-09-01 07:15:11 来源:腾讯网

钢筋压块掺入的废渣量高达43%

济南钢城:在打击危害企业生产安全犯罪同时帮助企业堵漏建制


(相关资料图)

送达检察建议现场。

办案检察官到案发现场实地调查取证。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2022年1月,山钢股份莱芜分公司(以下简称莱芜分公司)特钢事业部技术工人刁某注意到,钢水回收率突然减少了,并且明显低于以往的回收率,立即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随后,该公司报了案。随着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一条生产、销售不合格钢筋压块的黑产业链浮出水面。

今年5月31日,济南市钢城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钢城区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9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6万元,并对二人违法所得和涉案钢筋压块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二人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外贼勾结“内鬼”作案

2021年11月,供货商高某与李某共谋,由李某负责生产掺杂掺假的钢筋压块,高某负责销往莱芜分公司。为顺利通过公司产品的检验环节,高某以给好处费的方式,买通莱芜分公司特钢事业部行车工张某、汪某等人,使其不按电脑的随机摇号进行吊检,而是吊检事前存放于特定位置的合格产品进行检验。张某、汪某等人利用吊检环节无人监督的漏洞,使得掺杂掺假的钢筋压块顺利通过抽检验收。

2022年1月22日,莱芜分公司纪委通过突击检查的方式,现场查获47块掺入废渣的钢筋压块,有的钢筋压块掺入废渣量竟高达43%以上。经检验,掺杂掺假的钢筋压块若大量投入炼钢,轻则整炉钢铁质量不合格,重则转炉破坏、爆炸,发生事故,导致伤亡,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

后经侦查认定,高某、李某二人从2021年11月至案发,以上述方式销售给莱芜分公司掺杂掺假钢筋压块222块,涉案金额达170余万元。

175块钢筋压块也是由他们生产

该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对已验收入库的钢筋压块通过强光照射、钢筋通检、重量差异等方法进行检验,又发现掺杂掺假钢筋压块175块。

因生产需要,莱芜分公司在对外招标收购钢筋压块时,对产品的外部形状、尺寸大小等均设置明确规定,故仓库内存放的所有钢筋压块外观均基本相似。加之在放置钢筋压块时未针对不同来源做明确标记,也未划分不同存放区域,所有入库钢筋压块混合堆置在一起。如何认定该175块掺杂掺假的钢筋压块的来源,以及是否系高某、李某所生产、销售,成为了案件的焦点和关键问题。如果仅以公安机关调取的高某与行车工的通话记录来认定这175块钢筋压块系由高某、李某生产、销售,显然不具有唯一性。

后经办案检察官引导侦查并拆解压块,侦查人员发现,现场查获的47块钢筋压块中掺入的废铁渣均有薄铁皮、彩钢瓦或编织袋包裹的黑色渣子,而对从仓库中查获的175块钢筋压块随机进行拆解,发现掺入废铁渣的外包装与现场查获的钢筋压块完全一致,通过对二者成分进行检验,发现掺入的废铁渣成分一致。

同时,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发现李某的废钢收购加工点有已加工好的铁皮压块以及大量黑色渣子。李某亦现场指认,黑色渣子和铁皮均为掺杂掺假钢筋压块内部物质。

经过成分对比,结合李某的供述,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仓库内查获的175块钢筋压块为李某加工生产、高某销售。

“内鬼”应属于共同犯罪

钢城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常芳在依法提前介入该案时,对钢筋压块是否系产品与侦查人员展开讨论。经过讨论分析,大家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高某、李某二人所售钢筋压块,是在收购废钢为原料的基础上,利用工具进行加工,使其成为在外部形状、大小等方面满足买方要求并用于出售的物品。同时,根据有关废钢铁的国家标准规定,钢筋压块具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所以认定涉案钢筋压块为产品并无不妥。

随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济南市钢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今年2月27日,该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高某、李某依法提起公诉。5月31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行车工张某、汪某等人,被高某以每次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好处费收买,帮助其吊检作弊,使钢筋压块通过验收,几名行车工与高某事先通谋、勾结,并提供帮助,致使李某生产的钢筋压块顺利通过抽检验收这一关键环节。检察官认为,公司虽然对涉案行车工进行了内部处分,1人被辞退,7人被调离岗位,但他们应与高某、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3月6日,钢城区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张某等3名行车工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

延伸检察职能力求溯源治理

莱芜分公司为钢城区内规模最大的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劳动力就业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区域影响力。为避免公司在后续发展中出现类似问题,济南市钢城区检察院根据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针对规章制度不细化、监管存在盲区、仓储制度不规范、员工法治教育不足等方面撰写了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

7月28日,该院向莱芜分公司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检察建议做好整改,堵塞漏洞。与此同时,该院以办理此案为契机,先后对炼钢厂、焦化厂、能源动力厂等多家企业开展普法宣传。

该院检察长王宜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结合办案,积极采取措施,全力服务和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增强企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以能动高效的检察履职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作者:郭树合高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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